民意調查
五月起實施信訪工作條例!涉訴涉法信訪問題該如何維權
涉法涉訴信訪時代終結,訴訟與信訪被分離,新條例下該如何維權?
2022年5月1日,《信訪條例》將完成其“服役”17年的光榮使命正式“退休”,取而代之的是《信訪工作條例》,體現了黨中央對新時代下信訪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高度重視。
對于普通群眾而言,“有困難,找政府”已成為一句時常掛在自己嘴邊的口號。生活中出現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,就會嘗試通過信訪向各級人民政府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,提出自己的建議、意見或者投訴請求,希望有關行政機關能依法予以處理。
人民群眾相信政府,與政府保持密切聯(lián)系本是一件好事。但在信訪工作實踐中,存在部分信訪人將涉法涉訴問題以信訪形式提出的情況,往往會造成一種尷尬局面的產生。一方面,接訪行政機關難以直接去干涉信訪問題相關的司法活動,即使是司法機關自己接訪,也很難突破司法活動的秩序來解決信訪問題;另一方面,信訪人所反映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如果無法從根本上解決,沒有得到滿意的信訪答復,反而會對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不信任,更有甚者可能會實施過激行為,造成不良的社會負面影響。
黨的十八大以來,對信訪制度的改革尤為重視。2013年11月12日,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,其中要求改革信訪工作制度,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,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。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,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。
2022年4月,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(fā)《信訪工作條例》,意在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,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,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(lián)系。其中,對處理涉法涉訴信訪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、具體的規(guī)定:
1、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,應當按照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。
2、各級機關、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,將涉及民事、行政、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,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。
3、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、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(jiān)督程序、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,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,按照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程序處理。
簡單來說,就是在《信訪工作條例》正式實施后,信訪人涉法涉訴信訪將不再被受理,會被告知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;對于信訪事項中涉及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內容會被分離出來交給相應政法部門依法處理;對于仍處于法律程序處理中的信訪事項,繼續(xù)按法定程序處理,不作為信訪事項處理。
上述信訪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明確信訪與訴訟各自的功能定位,杜絕因無明確規(guī)定而相互“打架”的尷尬情況,確保信訪制度的有序運行。
那么在《信訪工作條例》新規(guī)下,涉法涉訴的相關問題該如何通過法定程序進一步得以解決呢?給大家普及以下幾種常見的司法救濟途徑以供參考:
民事、行政訴訟的再審程序
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我國《行政訴訟法》第九十條均規(guī)定,當事人對已經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,認為有錯誤的,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
也就是說,當事人不服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者二審的法律文書,可以在發(fā)生法律效力后的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,通過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糾正自己認為不公正的裁判。
刑事訴訟的申訴程序
根據我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(guī)定,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,對已經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,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。如人民法院發(fā)現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有錯誤,則可以啟動再審程序糾錯;如人民檢察院發(fā)現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有錯誤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,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會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以達到糾錯的目的。
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程序
我國《國家賠償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,認為確有錯誤的,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。”
賠償請求人若不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,可以找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。如原賠償決定確實存在錯誤,則賠償委員會將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,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利。
總之,信訪人可以根據自己面臨的涉法涉訴問題的具體情況優(yōu)先選擇適合的司法救濟程序來尋求解決問題,這樣才更有可能提高維權效率,真正使糾紛早日得到妥善解決。
作者為北京中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
來源行政訴訟李律師頭條號
華夏民意網轉載綜合編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