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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觀察
清風苑雜志:校外培訓機構亂象
校外培訓機構亂象
資本化運作、制造教育焦慮、惡化教學秩序……近年來,校外培訓機構野蠻生長、瘋狂擴張,在充當教育內卷化重要推手的背后,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還隱藏著不為人知的一面。
從2017年至2021年6月,江蘇省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校外培訓機構案件132件169人。經(jīng)分析發(fā)現(xiàn),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把生源當作財源,通過售賣學生個人信息,充當升學、擇校、就業(yè)“中介”等手段謀取利益,且存在教師素質不高、授課場所安全隱患大、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等問題。
2021年7月24日,為持續(xù)規(guī)范校外培訓(包括線上培訓和線下培訓),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作業(yè)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(yè)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》。
在“雙減”政策背景下,校外培訓機構即將迎來“最嚴監(jiān)管”。重拳整治之下,種種亂象有望得到整治,校外培訓機構也將逐步回歸育人本質。
上篇:與“虎”謀皮
一些不良培訓機構為了創(chuàng)收、提成,不惜買賣學生個人信息,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,充當升學、擇校“中介”。當生源淪為斂財?shù)墓ぞ?,培訓機構教書育人的本質也徹底改變。
充當中介“掮客”
2019年秋季開學前的一天中午,徐州市泉山區(qū)110指揮中心接到了一起報警:某校外培訓中心被家長圍起來了。
原來,一次偶然的機會,該培訓中心的馬老師認識了一名叫郭某某的“文化人”。郭某某宣稱自己在教育部門有過硬的關系,能夠幫助孩子擇校,根據(jù)學??诒牟煌枰杖兹f至十幾萬元的擇校費。馬老師信以為真,便向她介紹了培訓機構里的90多名學生家長。每介紹一名學生家長,馬老師可以從中收取2000—5000元不等的“好處費”。從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,郭某某共騙取百余名家長280余萬元。
臨近開學,家長們才發(fā)現(xiàn),拿到手的入學通知書是假的。郭某某不僅偽造了入學通知書,還從淘寶上購買了教育部門的假公章。
家長們一怒之下,聚集在培訓機構前集中維權。馬老師這才得知,郭某某原來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。事后,郭某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,該培訓機構也受到了行政處罰。
“一到擇校季,就是家長們最焦慮的時候。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利用家長在擇校問題上不計成本的心理,借機充當掮客,暗示有門路可讓學生上名校,從中賺取中介費。”無錫市濱湖區(qū)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徐紅靜說。
2021年2月,徐紅靜剛辦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,兩名校外培訓機構的合伙人在一次聚餐的過程中認識了高某某,高某某自稱與教育局領導很熟,只要交一定的“擇校費”,就能將孩子介紹到好的學校上學。
隨后,兩名合伙人不僅托高某某為自己的孩子擇校,還將培訓班里的學生家長介紹給高某某,從中收取“中介費”。短短4個月的時間,高某某先后收取兩名合伙人轉賬的“擇校費”18萬余元。后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。
記者了解到,近一年多來,江蘇省檢察機關共辦理相關“學托”詐騙案79件83人,受害家長近300人,涉案金額高達2810余萬元。其中多起案件便是由深諳“行業(yè)之道”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(yè)者利用職業(yè)便利,推波助瀾所致。在南京市秦淮區(qū)檢察院辦理的一起“學托”詐騙案中,作為教育培訓機構的老師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就收取中介費100余萬元。
買賣學生個人信息
為搶奪市場份額,一些教育培訓機構還非法購買、出售學生和家長的個人信息。
2020年8月21日,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坊前派出所民警在轄區(qū)內進行日常檢查時,發(fā)現(xiàn)有校外培訓機構向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。警方隨后將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獲。無錫市新吳區(qū)檢察院審查后發(fā)現(xiàn),朱某某專門在網(wǎng)上從事個人信息倒賣。從2020年5月至6月,他先后多次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近40萬條,隨后至浙江、無錫等地,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共11萬余條,購買者涉及多家教育培訓機構。
“2020年8月19日,一個陌生的微信號加我好友,問我是否需要無錫周邊學校家長信息。價格是1000條以內0.8-1元,3000條以內0.5-0.6元。我選了2000多條,用支付寶付了1300元。這些信息主要包含了無錫市中小學生的名字、年級、學校、電話。”一名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說。
拿到信息之后,這些校外培訓機構便開始瘋狂騷擾家長,大肆宣傳招生。直到家長們煩不勝煩后,再購進一批新的號碼繼續(xù)推銷。
“我有了新的無錫小學生的信息,就會挨個發(fā)信息問他們是否需要。他們反映說,之前購買的信息,內容是準確的,但是打得多了,家長不耐煩了。我跟他們說,這次的信息比較新,他們就要了。”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供述道。
之后,朱某某等3人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無錫市新吳區(qū)人民法院判刑,這些教育機構也紛紛受到了行政處罰。
有買的就有賣的。在徐州市鼓樓區(qū)檢察院辦理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等人開了一家科技公司,與多家知名教育機構合作,在幫助教育機構推銷線上課程的邀約業(yè)務期間,還為其購買、出售或者交換公民個人信息。近一年半時間,共置換學齡兒童信息數(shù)十萬條。
在泰興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,兩名犯罪嫌疑人將非法獲取的中小學學生個人信息,出售或非法提供給校外教育機構員工,用于教育培訓機構宣傳招生,隨后,該教育機構又將這些信息轉賣給其他同行。
這一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(guī)定構成犯罪,而且侵犯了多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。
2020年6月,經(jīng)泰興市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,泰興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至4年不等,并處相應罰金。同時,判令4名被告人一個月內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,并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。
為懲治侵犯兒童個人信息犯罪,確保兒童個人信息安全,泰興市檢察院還牽頭聯(lián)合該市網(wǎng)信辦、公安局、教育局等部門會簽了《關于建立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協(xié)作機制》,要求對擁有兒童信息的教育、醫(yī)療等部門,要加強對所屬部門從業(yè)人員的培訓,引導相關從業(yè)人員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,不得違規(guī)披露兒童個人信息,不得違反國家規(guī)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兒童個人信息。
下篇:“危險關系”
火爆的市場蛋糕,人人都想要“分一杯羹”。被拋諸腦后的,是安全、責任以及“傳道受業(yè)解惑”的職業(yè)道德。
安全隱患堪憂
2019年以來,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共辦理發(fā)生在校外培訓機構的刑事案件4件7人。鑒于此,該院聯(lián)合開展了一場專項執(zhí)法檢查,他們發(fā)現(xiàn),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場地面積狹小,未達到場地面積要求;部分機構在提供培訓的同時為學生提供餐飲服務,卻未辦理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,工作人員大多為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親戚或者社會招聘人員,無健康證,餐具消毒不到位,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。
宿遷市宿豫區(qū)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陳福成也向記者反映,他們在辦理一起猥褻兒童案后發(fā)現(xiàn),涉案的托管班設立在居民小區(qū)住房內,沒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設備,房間內除了客廳安裝了監(jiān)控設備,其余地方均沒有安裝監(jiān)控。此外,托管班向學生提供的食品也存在安全隱患,既未依法申請食品經(jīng)營許可證明,聘請的做飯人員也沒有進行健康檢查。
“安全無小事,對安全隱患的容忍就是對生命的漠視。”采訪中,檢察官們紛紛表示。
2020年12月,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在一處路口查獲了一輛違規(guī)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。車上的情況讓民警至今回憶起來都心有余悸:核載7人的小型客車竟然滿滿當當擠了24名背著書包的小學生,超載率在257%以上。
這輛超載客車的駕駛員名叫姜某某。2020年11月,他聽說兒子補習的培訓學校要招校車司機,便毛遂自薦。雙方談妥后,姜某某先后八天來回22趟駕車從如皋市開發(fā)區(qū)某小學門前接學生至培訓學校參加輔導補習。
根據(jù)國務院2012年發(fā)布的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中的規(guī)定,校車必須取得使用許可,校車駕駛人應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。但這家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表示,根本不知道需要校車運輸資格,直到姜某某出事之后,才和有校車運營資格的公司簽訂了協(xié)議。
2021年8月底,姜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9月1日,姜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,適用緩刑,并處罰金1萬元。
就在今年2月,本刊在《晚托班,家長何時才能“放心托”》一文中也報道了揚州邗江區(qū)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危險“校車”案。據(jù)了解,針對校外培訓機構里的安全隱患,該院結合查實的證據(jù)、行政機關應履行監(jiān)管職責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向揚州市邗江區(qū)和蜀岡——瘦西湖風景名勝區(qū)主管行政機關制發(fā)了5份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。
檢察建議中提出,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、教育、公安等多部門應完善管理辦法,明確職責分工,規(guī)范審批準入程序,常態(tài)化開展專項聯(lián)合督查,切實維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。
性侵案件高發(fā)
2019年12月20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(wèi)忠公開表示,由于監(jiān)管體制不健全,校外培訓機構成為當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災區(qū)。
最常見的作案手法就是:犯罪分子利用父母不在場的便利條件、孩子的年幼無知和對“老師”權威的信服,在教課過程中,通過哄騙等手段,進行超出正常授課范疇的身體接觸……
究其原因,是校外培訓機構在聘用相關人員時未按規(guī)定進行入職查詢,忽視對從業(yè)人員職業(yè)道德的考察,導致教師素質難以保證。
2020年12月,宿遷市宿豫區(qū)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猥褻兒童案。被告人羅某某在當?shù)亟?jīng)營了一家校外托管機構,從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6日,羅某某利用輔導作業(yè)的機會,先后八次對年僅11歲的女童實施猥褻。
被侵犯的女童情緒一直低落,甚至對男老師產(chǎn)生了恐懼心理。被害人家長察覺后報案,羅某某被抓獲。檢察機關審查后發(fā)現(xiàn),此前,羅某某還曾對另兩名不滿10歲的女童實施過多次猥褻。
但他到案后拒不認罪,堅稱自己只是在輔導作業(yè)的過程中與學生正常的身體接觸或無意之舉。
“現(xiàn)場的監(jiān)控錄像,以及該案中的未成年被害人陳述、未成年人證人證言等,都能清晰地指證其犯罪事實。而且,羅某某的手機里還保存著一張偷拍女童敏感部位的照片,也能反映出其意圖。”本案承辦人、宿遷市宿豫區(qū)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陳福成說。
令人震驚的是,羅某某的托管中心成立已達十年之久,但直至案發(fā)前,都未取得營業(yè)許可證和相關資格證明。
2021年7月,羅某某因犯猥褻兒童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。
同樣的案件也發(fā)生在蘇州。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是某校外培訓機構的一名數(shù)學老師,2020年7月的一天,他為11歲的被害女學生上完數(shù)學課后,趁其趴在桌子上睡覺,對其實施了猥褻。
蘇州市姑蘇區(qū)檢察院審查后發(fā)現(xiàn),多年前,邱某某在擔任高中教師期間,曾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。刑滿釋放后,他于2009年應聘至該校外培訓機構,入職時僅提供了師范類畢業(yè)證書,并未提供教師資格證。他隱瞞了自己的刑事犯罪記錄,相關培訓機構也沒有進行查詢和核實。
記者了解到,按照我國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基本要求,申辦人除了要在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、辦理營業(yè)執(zhí)照外,還必須向教育部門申領辦學許可證。
此外,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下發(fā)的《關于規(guī)范校外培訓機構發(fā)展的意見》中的規(guī)定,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都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。
但事實上,培訓機構無證上崗,或“有照無證”的狀態(tài),幾乎成為一些民辦培訓機構違規(guī)運行的常態(tài),連最起碼的對教師資質的把關都做不到,更談不上師德的管理。
“一些培訓機構為維持或擴大培訓規(guī)模,對聘請的教師資質把關不嚴,導致一些師德有問題或以謀利為目的的人混入其中;再加上日常不注重對教師的師德管理,致使猥褻女童犯罪風險增加。”陳福成說。
采訪中,不少檢察官向記者表示,在此類案件中,除了涉案的當事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外,校外培訓機構背后的監(jiān)管部門也負有一定的責任。為進一步推動校外培訓機構和中小學安全建設,檢察機關紛紛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發(fā)檢察建議,要求完善教師準入制度,重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
來源清風苑雜志 鄧凌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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