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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月施行!山西煤礦安全隱患將最嚴查處
日前山西省政府印發(fā)“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山西省煤礦安全隱患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”,下發(fā)《山西省煤礦安全隱患調査處理辦法》,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為切實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,嚴格煤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,推動關口前移、超前防范,真正把隱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,堅決防范和遏制煤礦事故,根據(jù)《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(guī)定》,參照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“誰查處、誰報告、誰調查”原則,由省、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授權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、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:(一)拒不執(zhí)行停產停建指令的;(二)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;(三)年度內同一類型間題重復出現(xiàn)的;(四)一次檢査發(fā)現(xiàn)3條以上的;(五)蓄意隱瞞、造假逃避監(jiān)管的;(六)省、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組織調查的。
辦法規(guī)定煤礦安全隱患查處理工作應當堅持隱患原因未查清不放過、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、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、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。
關于責任追究也有明確規(guī)定,將按黨內法規(guī)、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,提出對煤礦辦礦主體、煤礦有關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,由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或者單位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。
編輯:張漢英 郵箱hxmyw99@163.com